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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收费标准(试行)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贵州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在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局的指导下制定《贵州省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收费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坚持以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为导向,以释放数据价值为核心,以促进数据要素市场繁荣为目的,遵循“普惠、合理、公平”的原则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标准化收费模式

标准化收费模式分技术服务费和基础设施使用费两项。

1.技术服务费

技术服务费实行分类计价,按计费方式主要分为三类:按调用次数、订阅时长和定量计费。 技术服务费

2.基础设施使用费

授权运营空间提供的基础设施资源已包含在基础设施使用费的基础包中,不需要额外付费;开发利用机构对基础设施使用有额外新增需求的,计费标准参照《贵州政务云平台云服务价格清单》,由开发利用机构和授权运营机构签订协议后开通。 基础设施使用费

二、定制化收费模式

定制化收费模式分技术服务费和基础设施使用费两项。其中,技术服务费按照收益共享、成本共担原则,对于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开发利用机构与授权运营机构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协商定价:

(1)对于数据治理有个性化需求,治理难度较大的;

(2)基础数据开发工具无法满足开发需求的;

(3)对于非结构化数据有需求的;

(4)数据应用场景具有创新性、探索性的。

说明:该模式不受标准化收费模式的技术服务费所列收费规则限制。

备注:《收费标准》自公告之日起施行,由贵州大数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试行期间收费标准如发生调整,将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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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收费标准(试行)解读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贵州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在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局的指导下制定《贵州省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收费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坚持以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为导向,以释放数据价值为核心,以促进数据要素市场繁荣为目的,遵循“普惠、合理、公平”的原则制定。相关解释说明如下:

一、收费依据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65号),要求制定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标准,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明确“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程序纳入地方定价目录,原则上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数据管理等部门制定收费标准”“尚无完整年度运营情况的,由授权主体指导运营机构制定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

二、收费对象

《收费标准》收费对象为在授权运营空间内开展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开发的开发利用机构。授权运营机构依据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按照实际发生的数据使用量及基础设施资源使用情况,与数据开发利用机构据实结算。

三、收费模式

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属于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根据市场需求,面向开发利用机构提供标准化收费模式和定制化收费模式,开发利用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一)标准化收费模式

标准化收费模式分技术服务费和基础设施使用费两项。技术服务费是指为开发利用机构提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运营管理、技术支撑等服务产生的费用;基础设施使用费是指因数据开发利用机构依托授权运营空间开展数据模型建设、数据产品再开发等活动产生的基础设施使用费用。上述费用由贵州省省级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构“贵州大数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营机构”)收取使用。

1.技术服务费

技术服务费实行分类计价,按计费方式主要分为三类:按调用次数、订阅时长和定量计费。

按调用次数:根据使用数据项的个数和调用次数,单次调用单个数据项的调用价格与调用量呈阶梯报价。

按调用次数服务费= 数据项个数×数据项调用单价×调用次数;

运算类是指产品由单个数据项组成,产品输出信息经过脱敏脱密后提供;

核验类是指产品由单个数据项组成,产品以核验方式输出结果。

按订阅时长:分为包月订阅和包年订阅,订阅时间内,不限次数,可根据需求组合数据产品。

按定量:固定调用次数,开发利用机构可随意组合数据产品,原则上调完为止。

2.基础设施使用费

授权运营空间提供的基础设施资源已包含在基础设施使用费的基础包中,不需要额外付费;开发利用机构对基础设施使用有额外新增需求的,计费标准参照《贵州政务云平台云服务价格清单》,由开发利用机构和授权运营机构签订协议后开通。

(二)定制化收费模式

定制化收费模式分技术服务费和基础设施使用费两项。其中,技术服务费按照收益共享、成本共担原则,对于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开发利用机构与授权运营机构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协商定价:

(1)对于数据治理有个性化需求,治理难度较大的;

(2)基础数据开发工具无法满足开发需求的;

(3)对于非结构化数据有需求的;

(4)数据应用场景具有创新性、探索性的。

说明:该模式不受标准化收费模式的技术服务费所列收费规则限制。

四、附则

(一)对于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严格审核,有条件无偿使用;

(二)运营机构及时向社会公示数据产品和服务项目清单及相关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三)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市场,落实数据价格定点监测,授权运营机构开发形成的初级数据产品和服务应当通过数据交易所进行交易,鼓励再开发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通过数据交易所进行交易;

(四)授权运营机构按照国家数据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开发利用协议模板,与开发利用机构签订,按合同约定提供初级数据产品和服务;

(五)《收费标准》自公告之日起施行,由贵州大数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试行期间收费标准如发生调整,将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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